单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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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72号案件名称
单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单某;苏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72号原告单某,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苏某,女,1977年6月20日生,,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单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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