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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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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72号
  • 案件名称

    单某与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单某;苏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72号原告单某,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苏某,女,1977年6月20日生,,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单某诉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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