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奉英、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抗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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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抗30号案件名称
陈奉英、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奉英;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钱振忠;孙德书;吕俊令;吕俊弟;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抗30号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奉英,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钱振忠,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审被告:孙德书,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审被告:吕俊令,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审被告:吕俊弟,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诉人陈奉英因与被申诉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钱振忠、孙德书、吕俊令、吕俊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向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大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 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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