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霞、马成国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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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217号案件名称
马小霞、马成国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小霞;马成国;马艳艳;李秀莲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217号原告:马小霞,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告:马成国,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告:马艳艳,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被告:李秀莲,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原告马小霞诉被告马成国、马艳艳、李秀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小霞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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