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福建、江苏顺合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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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416号案件名称
林福建、江苏顺合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林福建;江苏顺合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416号申请人:林福建,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珩,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顺合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6-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4HG0F3Y)。法定代表人:刘玉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林福建与被申请人江苏顺合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福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顺合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4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福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福建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红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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