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海艳、邓明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5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550号案件名称
鲁海艳、邓明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鲁海艳;邓明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鲁海艳,女,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邓明林,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明林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邓明林支付申请人鲁海艳81109.6元;2、被执行人邓明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被执行人杨秀权缴纳执行费1117元。被执行人邓明林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邓明林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邓明林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鲁海艳。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明林承诺农历2021年前支付10000元,从2022年起,每年支付申请人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鲁海艳与被执行人邓明林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15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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