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峰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豫08刑终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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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刑终260号案件名称
张宏峰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宏峰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刑终26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宏峰,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住孟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宏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豫088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宏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宏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宏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宏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宏峰撤回上诉。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胜审 判 员 李元明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龙书 记 员 王宁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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