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518号案件名称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瓦窝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周玉喜。被执行人: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菱湖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储文光。本院在执行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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