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焕、林安胜与吴德武、李邦恒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2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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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民初500号案件名称
杨国焕、林安胜与吴德武、李邦恒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国焕;林安胜;吴德武;李邦恒;杨送根;龙见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2民初500号原告:杨国焕,男,侗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林安胜,男,侗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吴**武,男,侗族,1975年4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李邦恒,男,侗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杨送根,男,侗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告:龙见豪,男,侗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杨国焕、林安胜与吴**武、李邦恒、杨送根、龙见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国焕、林安胜以与被告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已经兑现了部分案款,不需要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焕、林安胜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焕、林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2元,由杨国焕、林安胜负担。审判员 赵治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庆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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