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征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11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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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执1128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征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征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1128号之二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征宇,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张征宇罚金、责令退赔、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苏12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人张征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征宇继续退赔被害人成某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翟某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21年4月15日、4月16日、4月14日、9月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2021年4月15日、4月16日、4月2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21年8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9月1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社调回执、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征宇涉及财产刑罚金、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古贤审判员 金爱军审判员 许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汤冬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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