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孔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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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765号案件名称
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孔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孔明;连云港中盟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76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井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孔明,男,汉族,住东海县东开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中盟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明、连云港中盟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孔明、连云港中盟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份起于每个月的28日前给付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直至付清货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27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自不履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江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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