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书与王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2民初15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560号案件名称
刘学书与王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学书;王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2民初1560号原告:刘学书,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焱,女,1991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刘学书诉被告王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学书、被告王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学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6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弟媳,在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7月份,被告因购买房屋和房屋还贷,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56000.00元,借款方式是通过手机银行和手机微信转给被告的。现被告将购买的房屋出卖,所得的购房款由自己拥有,并没有给付原告的意思,故原告依法起诉被告,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请。 王焱辩称,我家老爷子2013、2014年去世了,去世前一个月说要给他儿子买个楼,一个月左右在农安给人家挖地沟土塌方埋里了,死亡了,私了,对方给了60万元钱,这钱不是打到原告账户就是打到我家老太太账户了,这个钱我家老太太说用这个钱买个楼,在泰富买的房子,泰富这个房子是原告之前买的,我家老太太说在谁手买都是买,当时说一家人不需要更名,当时没有更名,我家老太太和原告有协议,协议没有在我这,买泰富房子花40万左右,60万买楼后剩钱了都在原告手里,我家老太太三年以后去世了,我家老太太去世一年后,我丈夫2019年也去世了,我一直在我妈家住一年多,原告说我也不能总在我妈家住,原告说泰富房子卖她,在弘一给我买个房子,首付贷款都她还,原告还了一年左右剩余都是我自己还的,我还贷款养孩子养家,2021年过年的时候原告从弘一的房子搬走了,原告和我在弘一房子住2年,搬走之后我觉得压力大就把房子卖了,原告就要求我还钱,但是我没有理由还钱,我都是从我姐夫那借钱交孩子学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学书与被告王焱系大姑姐与弟媳关系。被告王焱于2019年购买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弘一花园小区的住宅一套,买房后原告与被告母女一起在此房居住,原被告共同负担生活费用及偿还房贷。后2021年正月原告搬出,被告于2021年4、5月份将此房转卖。2019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影支行卡用手机转账方式向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转款140000.00元;2019年10月6日原告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影支行卡用手机转账方式向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转款10000.00元;2019年8月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000.00元,;2019年9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00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56000.00元。 刘学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手机转账记录; 二、微信转账记录; 三、与王焱姐姐微信通话记录打印件。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现原告提供的手机转账、微信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原告给被告转款、被告购买房屋的事实,但双方没有形成借据,也没有约定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无法证明双方形成借款合意;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姐姐的微信通话仅能证明原告拿钱给被告买房、原被告在一起居住,亦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根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故本院对原告刘学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学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00元由原告刘学书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桂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译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海县民远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孔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765号 下一篇 王东华、喜德县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