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剑辉、凌均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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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878号案件名称
冯剑辉、凌均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冯剑辉;凌均式;冯经洋;毛春曼;刘光鸿;刘林军;刘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冯剑辉,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11号。申请执行人:凌均式,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2424号。申请执行人:冯经洋,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11号。申请执行人:毛春曼,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11号。被执行人:刘光鸿,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168号。被执行人:刘林军,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32号附40号。被执行人:刘勇,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32号附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剑辉、凌均式、冯经洋、毛春曼与被执行人刘光鸿、刘林军、刘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千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 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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