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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剑辉、凌均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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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878号
  • 案件名称

    冯剑辉、凌均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冯剑辉;凌均式;冯经洋;毛春曼;刘光鸿;刘林军;刘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冯剑辉,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11号。申请执行人:凌均式,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附2424号。申请执行人:冯经洋,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11号。申请执行人:毛春曼,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11号。被执行人:刘光鸿,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168号。被执行人:刘林军,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32号附40号。被执行人:刘勇,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32号附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剑辉、凌均式、冯经洋、毛春曼与被执行人刘光鸿、刘林军、刘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千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 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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