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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董永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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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39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董永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董永志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3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2430064238。负责人:祖宏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熇,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志,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董永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丽莉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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