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晓伟、芦长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2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1290号案件名称
祝晓伟、芦长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祝晓伟;芦长友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1290号原告:祝晓伟,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芦长友,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祝晓伟与被告芦长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立案。原告祝晓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晓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5执473号 下一篇 马海英、张烜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保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