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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晓伟、芦长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4民初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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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4民初1290号
  • 案件名称

    祝晓伟、芦长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祝晓伟;芦长友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4民初1290号原告:祝晓伟,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芦长友,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祝晓伟与被告芦长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立案。原告祝晓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晓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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