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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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65号案件名称
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徐来印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6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来印,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C。法定代表人:张健。被申请人:陕西建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健。申请人徐来印与被申请人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1131693.15元,被申请人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 因注销未能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建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渭滨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1131693.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63123098161011XXXX312301518XXXXXXXXXXXXXX6047XXXXXXXXXXXXX5659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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