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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一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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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86号
  • 案件名称

    闫一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闫一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1186号 移送执行机关: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一蒙,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办理被执行人闫一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一案中,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一蒙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8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闫一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并划拨存款200.00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其父母务农,无经济来源,已为其代缴了4000.00罚金。被执行人闫一蒙名下无任何财产,现在服刑期间。本院已依法对闫一蒙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除划拨闫一蒙存款200.00元及母亲代缴4000.00元,共计42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账户冻结、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1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奋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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