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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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08号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康市百信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安康市金盛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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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地址:陕西省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0xxxxxxxxxxxxxxx。负责人:左和平,行长。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xxxxxxxxxxxxxxxxxxxxx。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丁西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百信酒业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7xxxxxxxxxxxxxx,地址:陕西省安康市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黄凌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金盛典当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xxx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陕西省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康市百信酒业商贸有限公司、安康市金盛典当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借款本金9016237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罚息)1081412.22元;并以9016237元为基数,按照(长银安房贷【2013】126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律师代理费5万元,案件受理费82686元、案件执行费785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康市百信酒业商贸有限公司43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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