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6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646号案件名称
王宇、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宇;丁家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646号原告:王宇,男,199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丁家俊,男,200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宇与被告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裘晓华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韦方来、晏兆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恢882号 下一篇 长安银行服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8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