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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2民初3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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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民初3646号
  • 案件名称

    王宇、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宇;丁家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646号原告:王宇,男,199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丁家俊,男,200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王宇与被告丁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 判 员  徐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裘晓华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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