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恩祥、李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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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696号案件名称
梁恩祥、李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恩祥;李云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梁恩祥,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李云波,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户籍地普安县,现租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和梁恩祥的申请,依法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梁恩祥与李云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云波自愿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梁恩祥欠款48800元。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云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云波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8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8800元,由被执行人李云波承担,但未向本院缴纳,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云波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车辆贵E×××××现已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李云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云波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梁恩祥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梁恩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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