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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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88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履行通知书义务。现申请人陕西安康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恢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照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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