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逸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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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838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逸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逸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38号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连山新居5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魏忠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范英,该公司文秘。 被告:赵逸民,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口前镇居民,住吉林市永吉县。 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逸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桂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王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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