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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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550号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25民初1550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01057798D。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路某,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横岭村人,现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行)与被告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州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泽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2笔,本金共计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人路某在原泽州信用联社大兴信用社(现泽州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借款2笔,金额共计80000元。借款期间,被告未能按照合约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现已导致借款形成逾期,直到现在被告仍没有主动还款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9日至2005年10月27日,被告路某向原泽州信用联社大兴信用社(现泽州农商行大兴分理处)共借款2笔,本金共计80000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序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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