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粉云、陶嘉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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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452号案件名称
王粉云、陶嘉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粉云;陶嘉锋;赵小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王粉云,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陶嘉锋,男,1975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赵小燕,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王粉云申请执行陶嘉锋、赵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嘉锋、赵小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燕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617元,被执行人陶嘉锋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15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我院委托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燕在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房屋已由其他案办理过户。本院委托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在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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