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绍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33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3320号案件名称
邓绍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绍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3320号被执行人邓绍伟,男,1998年6月1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邓绍伟犯盗窃罪责令退赔一案,执行依据为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因邓绍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邓绍伟退还被害人肖直芬、刘正刚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36元;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邓绍伟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邓绍伟现正在服刑期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邓绍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邓绍伟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邓绍伟名下经查有银行存款124.34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该笔存款,因联系不上被害人且不足额暂缓发放。经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邓绍伟在该社区辖区无任何财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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