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日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6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日贵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陈义达,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邱日贵,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朱琪,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季鹏飞,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曹晓斌,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季鹏飞、曹晓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8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邱日贵在本院有三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被执行人朱琪、曹晓斌在本院有两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被执行人季鹏飞在本院有六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上述四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邱日贵、季鹏飞、曹晓斌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季鹏飞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被执行人邱日贵名下有银行存款5017.12元,被执行人朱琪名下有银行存款5025.4元,被执行人曹晓斌名下有银行存款502.6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朱琪名下有住房公积金659.5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提取,以上款项扣除各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罚款后,经另案债权人同意,剩余款项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曹晓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季鹏飞名下有2004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的五菱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252.1元,剩余执行标的借款本金91747.9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邱日贵、朱琪、季鹏飞、曹晓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6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邱慧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