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显文、赫胜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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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942号案件名称
丁显文、赫胜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丁显文;赫胜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942号原告:丁显文。被告:赫胜兰。本院在受理原告丁显文与被告赫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显文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显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显文负担。审判员 邹凤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燕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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