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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迅与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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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413号
  • 案件名称

    李柏迅与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柏迅;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413号原告:李柏迅,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怡天,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蒋济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柏迅诉被告吉林建筑科技学院、被告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应待被告送达地址明确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柏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3元返还李柏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永春审判员    杜轶群审判员    陈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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