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迅与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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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413号案件名称
李柏迅与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柏迅;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413号原告:李柏迅,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建筑科技学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怡天,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蒋济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柏迅诉被告吉林建筑科技学院、被告吉林省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本溪市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应待被告送达地址明确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柏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3元返还李柏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永春审判员 杜轶群审判员 陈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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