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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松顺、韩国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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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553号
  • 案件名称

    金松顺、韩国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金松顺;韩国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金松顺,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金红英,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系金松顺侄女。被执行人:韩国林,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金松顺与被执行人韩国林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国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松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国林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其他费用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金松顺自愿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韩国林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国林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2405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金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尚民书 记 员 王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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