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高棋、曾志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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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7号案件名称
董高棋、曾志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高棋;曾志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董高棋,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曾志敏,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董高棋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曾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志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高棋人民币1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0)川1124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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