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利、刘宝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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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王战利、刘宝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战利;刘宝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78号申请人王战利。被执行人刘宝东。王战利与刘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同意以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费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826执恢2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于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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