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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向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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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45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向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向和;杨小英;胡拴虎;刘德山;燕君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45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佩,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温向和,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人民小区。被执行人:杨小英,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拴虎,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尔林兔镇。被执行人:刘德山,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尔林兔镇。被执行人:燕君哲,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水龙小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向和、杨小英、胡栓虎、燕君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温向和、杨小英、胡栓虎、燕君哲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5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48‰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0640元.执行中,申请人代理人与被执行人温向和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温向和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借款本息偿还完毕。由被执行人温向和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064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恢1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爱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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