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保平、王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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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保平、王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保平;王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保平,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王炜,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朱保平与被执行人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保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炜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炜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朱保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炜向申请执行人朱保平履行了案件款5525元(含案件受理费525元)。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朱保平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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