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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元华、刘海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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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329号
  • 案件名称

    谭元华、刘海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谭元华;刘海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谭元华,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被执行人刘海权,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谭元华与被执行人刘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湘13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元华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海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17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谭元华,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刘海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海权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谭元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谭元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4300元,尚有2043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祺峰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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