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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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818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1号楼3层2301-8室。 法定代表人:韩亮。 被执行人:郑颖,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30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81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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