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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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81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负责人:向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海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浩河口镇新月村十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4942008U。法定代表人:彭正泉。被执行人:彭正泉,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名下无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权益,也未反馈存在不动产登记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询问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拟终本前,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尚有借款本息80,886.93元及后续罚息、复利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6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南海峰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彭正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俊附法律条文: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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