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琼与祁美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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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48号案件名称
徐小琼与祁美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小琼;祁美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48号申请人:徐小琼,女,汉族,1982年08月22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祁美安,男,汉族,1968年02月16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徐小琼与被申请人祁美安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徐小琼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祁美安在第三人西藏燕胡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债权,并提供第三人徐恩明名下的车辆作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小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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