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成、凤元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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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641号案件名称
吴继成、凤元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继成;凤元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0民初3641号原告:吴继成,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被告:凤元武,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吴继成诉凤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继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继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吴继成负担。审判员 吴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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