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殿辉、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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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246号案件名称
周殿辉、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殿辉;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周殿辉。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立军,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周殿辉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阿拉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承包费50000.00元及利息34250.00元,案件受理费953.00元,合计85203.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3、我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查封,农村房屋无法处置。4、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赵子锐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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