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小明、康志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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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96号案件名称
康小明、康志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康小明;康志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96号原告:康小明,女,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康志斌,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武尚霞。原告康小明与康志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康小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小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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