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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青、吴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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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645号
  • 案件名称

    陈玉青、吴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玉青;吴海洋;吴立刚;吴立国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645号申请人:陈玉青,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海洋,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吴立刚,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东风新村。被执行人:吴立国,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玉青与被执行人吴海洋、吴立刚、吴立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杜一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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