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青、吴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645号案件名称
陈玉青、吴海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玉青;吴海洋;吴立刚;吴立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645号申请人:陈玉青,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海洋,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吴立刚,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东风新村。被执行人:吴立国,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明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玉青与被执行人吴海洋、吴立刚、吴立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杜一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康小明、康志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96号 下一篇 韩玉兰、蔡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1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