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红祥、白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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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520号案件名称
贺红祥、白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贺红祥;白建明;郭小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贺红祥,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明,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小萍,女,1965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红祥与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偿付申请执行人贺红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6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99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在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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