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顺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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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129号案件名称
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顺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顺甫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3129号原告: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赵军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征财,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顺甫,男,194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顺甫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全州县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安生书 记 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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