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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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全勇;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8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全勇,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鸭河御龙山庄。法定代表人:刘玉婷,任董事长职务。申请执行人陈全勇与被执行人南阳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钰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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