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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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756号案件名称
张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756号移送执行单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唐,男性,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79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张唐犯贩卖毒品罪执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张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张唐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均显示存款金额较小,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款项;未查到张唐名下有车辆、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调查绵阳市区各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西服务站,未查到张唐在绵阳市各区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张唐的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相关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看得知,被执行人张唐多次犯罪判处的罚金都因无财产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霞审判员 李美俊审判员 冯凤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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