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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生、王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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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888号
  • 案件名称

    张德生、王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德生;王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生,男,43岁。被执行人:王**,男,41岁。本院在执行张德生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黑05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民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张德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纳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6日、6月16日、7月28日、8月20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在广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11个账户,除哈尔滨银行账户均已另案冻结。依法扣划哈尔滨银行尾号5768账户内存款11***.0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在集贤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参与分配另案扣划的执行款,同意另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款,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参与分配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德生分配王**执行款2650.51元、在(2021)黑0521执345号案件中参与分配19**.5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共实现45**.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  徐 岩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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