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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春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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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39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春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春香;杭艳忠;高温和;高蓉;温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航,系该公司支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冯春香,女,汉族,1973年4月出生,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保当镇。被执行人:杭艳忠,男,汉族,1974年1月出生,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保当镇。被执行人:高温和,男,汉族,1965年3月出生,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瑶镇乡。被执行人:高蓉,女,汉族,1975年6月出生,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瑶镇乡。被执行人:温建华,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大保当镇。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80元、执行费138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2020年9月23日,先后2次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传唤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在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户籍所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所有的位于神木市大保当镇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6、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高明和、高蓉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东兴中路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7、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公开网上公开。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冯春香、杭艳忠、温建华、高明和、高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晓妍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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