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振伟、赵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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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753号案件名称
柳振伟、赵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柳振伟;赵健;朱光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753号原告:柳振伟,男,汉族,住所地台安县。被告:赵健,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被告:朱光临,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建新街5-1游泳馆门市3号楼。法人代表:查忠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66栋1层4号。原告柳振伟与被告赵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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