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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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朱彪;李永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良银行的存款24887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良银行的存款24887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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