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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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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彪、李永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朱彪;李永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良银行的存款24887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彪,男,1979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永良,男,1974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受理朱彪申请执行其与李永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良银行的存款24887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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