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琼与湛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4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486号案件名称
汪国琼与湛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汪国琼;湛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486号 原告:汪国琼,女,汉族,1976年0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湛传,男,汉族,1978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琼与被告湛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琼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国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汪国琼负担。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亚敏书 记 员 万馥榕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