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林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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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317号案件名称
王海林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海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17号被执行人:王海林。被执行人王海林诈骗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辽0211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害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铁审 判 员 刘殿和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智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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